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李慶義
- 被告
- 林芬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本件原告於收受上述命其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後,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雖就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抗字第430號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此有該抗告案卷足憑。從而,原告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所定期限繳納裁判費。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