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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告
林詩誠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被告
鋒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文益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被告
合勤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春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賈建民
被告
劉榮文
被告
林詠誠
被告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律師
被告
惠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森嬴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27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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