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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告
王大銘
被告
林銀玲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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