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瑜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被 告 王大銘 林銀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