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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龍毅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張舷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809,

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6,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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