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龍毅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太郎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李東炫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舷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8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5,809,
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6,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