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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莊嘉蕙潘曉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森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何松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49,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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