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懋麟
- 被告
- 威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沐村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