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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劉世雄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萬元,應徵裁判費237,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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