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劉世雄、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劉世雄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林逸倫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萬元,應徵裁判費237,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