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劉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鐘登科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審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倫
- 訴訟代理人
-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萬元,應徵裁判費237,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