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久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