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久雄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1年7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