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黃孟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英村、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525,2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