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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吉洲
即被告
岳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佑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琍玲、劉五常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訴訟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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