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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林文傑
上訴人
林琴
上訴人
林文賢
上訴人
林文進
上訴人
洪秋足(即林文聰之遺產管理人)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俊宜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2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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