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吳蕙玟
- 當事人楊志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楊志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 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9年6月12日,是至99年9月12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9年12月12日前聲請為除權 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9年12月22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吳蕙玟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蔡振原 │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99年7月31日 │11,190元 │SUA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洪世賢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99年6月30日 │13,218元 │PNA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曉明文化事業有限公│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99年6月5日 │1,539元 │AF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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