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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請人
周玲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002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003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004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005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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