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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育群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鉅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9年9月6日 │80,814元 │GE0000000 │ ││ │張火城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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