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許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何俞瑩 ┌───────────────────────────────────────────────────┐ │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