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9號聲 請 人 陽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童淑芬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饒自強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9年9月30日 │27,000元 │KA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