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號聲 請 人 邱奕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關友股份有限公司 │88-NE-0000000~88-NE-0000000 │普通股 │35 │3500│ │ │ │ │ │記名股票│ │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