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邱奕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關友股份有限公司 │88-NE-0000000~88-NE-0000000 │普通股 │35 │3500│ ││ │ │ │記名股票│ │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