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3號
- 原告
- 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5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99年10月30日│31,775元 │BZ0000000 │ ││ │限公司 陳榮照 │鹿分行 │ │ │ │ │├──┼─────────┼─────────┼──────┼──────┼──────┼──┤│002 │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99年12月30日│50,000元 │BZ0000000 │ ││ │限公司 陳榮照 │鹿分行 │ │ │ │ │├──┼─────────┼─────────┼──────┼──────┼──────┼──┤│003 │友欣數位國際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99年11月30日│50,000元 │BZ0000000 │ ││ │限公司 陳榮照 │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