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05號聲 請 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送達代收人 何敏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蕭榮峰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0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沅星科技有限公司賴│聯邦商業銀行北臺中│100年2月28日│136,792元 │UA0000000 │ │ │ │建穎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