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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文進蕭承信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再審原告
吉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即吉野旅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武嶽
再審原告
陳金池

陳燕儀

林艷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馮劉蘭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0,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27,487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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