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 再審原告
- 吉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即吉野旅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武嶽
- 再審原告
- 陳金池
陳燕儀
林艷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馮劉蘭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0,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27,487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