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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宗賢徐右家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邱清花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通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賀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並應就邱清花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提出說明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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