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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陳威誠即宏利工程行進吉興業有限公司順昇營造有限公司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威誠即宏利工程行 上訴人 即 被 告 進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娥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銘德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8,82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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