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義益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792,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