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吉信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德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吉信興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