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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洪堯讚

  • 當事人
    吳東宥即吳當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號抗告人 即 原 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郵局34-380號信箱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 21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異議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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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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