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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桂美

  • 當事人
    大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江清香與被上訴人陳茗業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32號損害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桂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清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茗業間因本院101 年度勞訴字第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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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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