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 債權人
-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