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 債權人
- 蔡婉薰
- 債務人
- 諭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芬桂
人
一、債務人諭錩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周芬桂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周芬桂為債務人或諭錩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