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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債權人
葛孟嘉
債務人
聖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珠
債務人
施秀美
債務人
陳品丞

一、債務人施秀美、陳品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如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13日經授中字第098326424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無從得知債務人聖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其對聖渼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份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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