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2號
- 債權人
- 加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松子
- 債務人
- 懷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