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53號
- 債權人
- 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比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飛比特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5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比特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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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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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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