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 債權人
- 高奇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國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對李國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該支票背面之背書為公司之背書,非李國仲個人之背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國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對李國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該支票背面之背書為公司之背書,非李國仲個人之背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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