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3號
- 債權人
- 吳欽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智慧之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潘麗鳳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智慧之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6月7日北府經登字第0993125571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