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9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08號
- 異議人
- 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邦
上異議人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趙榮貴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 項及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1年8月21日分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1段324號13樓之1,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及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彰化縣竹塘鄉○○路○段安平巷59號,由其本人收受。本件異議人遲至101年9月18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