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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9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908號

異議人
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邦

上異議人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趙榮貴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 項及第51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1年8月21日分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1段324號13樓之1,由其受僱人代為收受;及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彰化縣竹塘鄉○○路○段安平巷59號,由其本人收受。本件異議人遲至101年9月18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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