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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

債權人
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明本即國冷冷凍空調電機工程行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業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1318901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貴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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