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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54號

債權人
鑫旺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明本即國冷冷凍空調電機工程行發給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業於民國101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101318901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貴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上開裁定寄至債權人住居所因未獲會晤債權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於101年9月1日寄存於臺中市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上開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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