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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
    邱冠祥蘇芸瑩郭晏翡劉冠君潘枝訓溫瓊英吳嘉浤黃建華程品華李幸哲曾瓊緯蔡素香李明真張桂蓁廖怡雯范揚佑蔡佳蓉何宗亮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01號債 權 人 邱冠祥 蘇芸瑩 郭晏翡 劉冠君 潘枝訓 溫瓊英 吳嘉浤 黃建華 程品華 李幸哲 曾瓊緯 蔡素香 李明真 張桂蓁 廖怡雯 范揚佑 蔡佳蓉 何宗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曾惠治、陳景皇、陳川、廖東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 」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補債權人何宗亮於聲請狀末之簽章。 ㈢確認債務人僅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或為台灣福 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曾惠治、陳景皇、陳川、 廖東漢六人?並補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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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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