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1號
- 債權人
- 洪國彰即泰山自動門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泰笙即源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曾泰笙即源勝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債權人洪國彰即泰山自動門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合夥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