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899號
- 債權人
- 儷姿柔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英明即珈琪服飾店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