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0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6048號
- 債權人
-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家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