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291號
- 債權人
- 全亞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簡美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翔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自然人為債務人者,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債務人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謝翔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謝翔安住居於苗栗縣大湖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