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942號
- 債權人
- 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峻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尼克森堆高機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呈聯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陳峻嶺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債務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㈤請提出聯昇揚股份有限公司、尼克森堆高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