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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6號

聲請人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竇陳勻霏即昱泰汽車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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