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86號
- 聲請人
- 張淑滿即大坦實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竇陳勻霏即昱泰汽車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