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明皇即力冠工程行、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債 權 人 黃明皇即力冠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除支票金額外之金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因聲請狀附表僅列支票金額之利息請求)。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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