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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87號

債權人
黃明皇即力冠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明旺發

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除支票金額外之金額,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因聲請狀附表僅列支票金額之利息請求)。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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