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號
- 債權人
- 玄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光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全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㈢確認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金風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全富共同、連帶或分別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本息?若為請求債務人等分別給付,應釋明其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