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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債權人
台北網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繼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豐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是支票應經提示未獲付款時,執票人始得訴請給付票款。

二、本件聲請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其自承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未經提示而無退票理由單,揆諸前揭說明,因未經提示之支票不得行使票據追索權,是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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