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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
債務人
吳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於民國(下同)99年6月25日邀同債務人吳國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額度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限為5年,自99年6月25日起至104年6月25日止,自撥款後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0年10月25日)之本行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1.395%)加個別加碼年率(1.8%)再加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4.195%(1.395%+1.8%+1%)。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95,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國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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