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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01號

債權人
信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志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所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及其係以日息、月息或年息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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